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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犯黄治庭:男扮女装两次嫁人生子,最后因与妯娌打架暴露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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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14:31:35 来源: 看法思远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找到自己的生活方式

每个人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所谓天生我材必有用,用对了地方才能真正的获取希望,走向幸福的生活,否则就容易加速灭亡。

湖北省竹山县,都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南边的柔情和绵延的水乡,滋润出了许许多多的精致面孔,白嫩肌肤,生于楼台乡兴旺村的黄某黄治庭也是如此。

自古就有江南出美女的说法,但是黄某身为一个男儿身,却也长出了阴柔的美感,这对于黄某来说其实祸福难料,起码黄某本身对自己就又爱又恨。

在小时候黄某是不喜欢的,因为这副样子常常被周围的其他孩子欺负,说他是娘娘腔,但其实黄某并没有刻意矫揉造作。

被排挤的童年加上本身家庭的穷困,让黄某的心理上有些扭曲,变得很孤僻又比较冷漠,他不喜欢跟人接触,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

后来黄某经常躲在角落里偷偷活动,开始时是偷听别人说话,偷看别人的行动,然后开始自身偷偷做一些小动作。

渐渐的变成了小偷小摸,趁机获取一些自己想要的东西,因为他本身就比较孤僻,从来不跟任何人接触,所以一直也没有人有证据联系到他身上。

就这样混到了不大不小的年纪,黄某开始像其他人一样离开家去外地打工,在车上听到别的乘客聊天,这已经成为黄某的被动技能了。

黄某不动声色的听着其他客人谈论各种赚钱的方法,默默在心里盘算自己要走哪一条路,忽然听到几个乘客说起人口贩卖的生意。

听到一个小孩儿能卖两千多,黄某心动了,这一笔生意挣的钱实在是暴利,于是黄某打算进行初次贩卖尝试。

黄某首先找的是买家,在南阳市高庙乡黄某遇到了老实的农村光棍王某,表示自己可以给王某介绍一个媳妇,是自己的妹妹。

王某就是想要个媳妇,即使是掏钱买一个也没有什么不好,于是答应出五百块钱,把黄某的妹妹娶回家。

男扮女装成功嫁人

黄某哪有什么妹妹,他只是去了另一个村子,找到一个迫切想要出门打工的已婚女人,骗对方说可以介绍工作,然后就把这个女人带到了王某的家里。

王某钱都花了,肯定不愿意人跑了,随意拿铁链把女人锁在家里,黄某则是早就拿钱走人了,感觉顺利的赚到第一桶金,激动地寻觅下一个对象。

但是王某毕竟是老实了一辈子的人,哪能天天把一个人锁在家里过日子,架不住女人的哭闹和挣扎,老王报警了。

经受不住良心拷打的老王放走了女人,警方介入后不可能放过黄某,1981年9月,当地检察院批准了逮捕令。

在街上还妄图继续实施拐卖的黄某被随后赶到的警方迅速逮捕。黄某很快被检察院以拐卖妇女罪起诉,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在狱中的生活让黄某逐渐难以忍受,他本身长得秀气,狱中有很多犯人都对他不怀好意,黄某拼命找机会,在1982年12月4日逃出了监狱。

为了不回去受罪,黄某在荒郊野外藏匿了许久,1983年6月乞讨经过一个村子,由于头发又乱又长,被误认成女人,这让黄某开始重新审视自己。

黄某看着饿得面黄肌瘦的自己,居然有一种楚楚动人的特别美感,为了生存下去,黄某决定男扮女装,接受真实的自己。

在骗取一位老太太的信任后,黄某成功的获得了一套女性的衣物,那是老太太女儿的衣服,女儿嫁到外地了,很少回家。

黄某以流浪女人的身份,认了老太太做干娘,被老太太介绍到了村里人的面前,村里有个性格憨厚的石某,在黄某的刻意接近下很快沦陷。

1984年的农历3月18日,黄某凭借着极具迷惑性的外表和老太太的无形担保,顺利嫁入竹山县文峰乡滚子岭村。

而婚后一直以流浪的时间太久,身体虚弱不能房事为由,避免和石某有身体接触,老实巴交的石某也一直没有强求。

逃不脱的牢狱之灾

石某有一天终于忍不住扑向了黄某,撕开衣服却发现了黄某胸前垫的厚棉花,黄某无奈坦白,石某出于脸面也没有声张,让黄某自行离去。

1984年7月,黄某又流浪到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以类似的方法嫁给了光棍龙某,为了更好的隐藏身份,黄某声称怀了前夫的孩子。

龙某让其好好养胎,也没有强行发生关系,在临产的时间,黄某以去娘家的名义离开龙某的视线,回到兴旺村,把邻居家刚出生的男婴偷走。

回到龙某身边说生产结束了,母子平安但是身体大出血,需要休养不能房事,龙某也没有多想,但是龙某的嫂子感觉不对劲。

1985年5月20日,嫂子和黄某发生争吵,彪悍的嫂子揪住黄某的头发一顿打,衣服都撕破了,发现黄某竟然是个男人。

全村都看傻眼了,赶紧报警,黄某再度入狱,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次黄某没能再找到机会溜走。

1994年6月18日,黄某刑满出狱,却已经丧失了独自生活的能力,面对社会环境他什么工作都干不来,只能继续偷盗。

1994年12月10日,黄某因盗窃罪被捕,因为累犯的情节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又回到监狱的黄某反而有些松了口气,起码饿不死,2002年3月,黄某再次刑满释放。

出狱之后的黄某想不到合适的生活方式,机缘巧合下还是决定假装舞女诈骗他人钱财,被一个好色的老板盯上,黄某卖艺不卖身的拿了老板很多钱。

好色的老板终于发现了黄某的真面目,将黄某狠狠打了一顿,落魄的黄某无奈只能靠盗窃为生。

2003年1月23日又被捕入狱了。

黄某的罪行分析

以犯罪贯穿生活的黄某,基本上就靠吃牢饭度日,不是在蹲监狱就是在蹲监狱的路上,这样的生活是从小时候的环境就决定的。

黄某更是充分发挥出了自身所有的天赋,极尽可能的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但是却没有想过这些事情暴露的后果。

体现出法律在其心理上的不重视,或者说黄某对于法律的认知是一种不必规避的态度,自身很随意的表现行为,被抓也无所谓。

黄某多次犯罪,又多次出狱,继续犯罪,呈现出一种无药可救的感觉,事实也确实如此,习惯了不劳而获的生活,已经丧失了走上正常工作的能力。

多次盗窃是黄某累犯的开始,也是黄某最经常涉及的违法行为,从小形成的偷鸡摸狗习惯,让他有机会就会实施盗窃,而且因此习惯不劳而获。

为之后的其他犯罪提供了基础,盗窃的具体数额已经没有办法确认,实际次数也没有得到有效统计,但是这种无视法律的行为必将被严惩。

盗窃是对财产的侵犯,是不告而取的结果,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失,也是引发其他犯罪的根源,很多盗窃犯罪的行为人会涉及到其他犯罪。

而相较于其他犯罪的严重性,盗窃的罪名相对就不那么突出了,也是因为数额不大,黄某虽然多次盗窃,也都是小偷小摸。

但是人口贩卖的相关罪责就要很严重了,黄某没有底线的行为体现在对其他人的漠不关心,先是骗取一名女性的信任,将她卖给别人为妻。

后又偷盗邻居家刚出世婴儿,成立拐卖妇女罪和拐骗儿童罪。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目的是出卖,针对婴儿的犯罪行为目的是收养和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的罪名是黄某第一次入狱的主要刑罚来源,按照正常的司法流程,黄某至少要在监狱中改造五年以上。

但是在第二年黄某就越狱逃跑了,后来黄某又因为男扮女装骗婚被捕,对于其具体罪责和刑期决定,应该是原定刑期未执行的部分累加新罪。

新罪责由拐骗儿童罪和诈骗罪实施数罪并罚,本次被判处的刑期加上之前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最终的刑期为十年。

在这种累加刑期和数罪并罚判处的实际执行刑期中,有一定的规则,是对有期徒刑的限制,罪刑累加不超过三十五年的,实际执行不超过二十年。

罪刑累加超过三十五年的,实际执行不超过二十五年,黄某后续出狱不足六个月又再次因盗窃罪被捕,成立累犯,适用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某女扮男装的目的适用于诈骗罪,其本身是为了骗婚,好收取钱财并且不用干活,享受别人的供养,可以看做是财产诈骗。

受害者在错误的认知下,以结婚为目的给予黄某钱财,供养黄某吃喝,属于错误的处分自身的财产,骗婚也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包括后续黄某借助外形的迷惑性,伪装成舞女诈骗他人钱财,属于犯罪,入室盗窃,属于犯罪,直到2003年又被捕入狱。

黄某每次出狱到再被捕的间隔都不足一年,除了本性难改之外,也需要司法机关审视自身的劳教效力,思考如何有效的转化犯罪分子。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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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附加信息

本文件讲述了通缉犯黄治庭的故事,他以男扮女装的身份两次嫁人生子,最终因与妯娌打架暴露身份。文中详细描述了黄治庭从小到大的经历,包括他在童年时期受到的欺负、家庭的贫困以及心理扭曲的成长过程。随着生活的艰难,黄治庭逐渐投入到偷盗和人口贩卖的非法活动中。通过男扮女装的方式,他成功骗婚并生子,但最终因多次犯罪被捕入狱。文件分析了黄治庭的犯罪心理以及法律对他的惩罚,并探讨了他在监狱生活中的适应与逃避行为。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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