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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变性手术不被中国承认,变性人身份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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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资中县的小林在做完变性手术归国后,向户籍所在地申请更改登记性别遇到的问题引入深思。在向省公安厅进行请示后,当地公安局依据公安部2008年的《批复》文件,给小林说明需要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随后,小林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开具了说明其本人“在泰国进行了男变女手术”的证明材料,由于该证明并未给出明确性别结论,且并不符合《批复》规定,当地公安部门无法采用,关于小林性别登记变更的进展由此陷入僵局。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有不少进行了性别重塑手术后成功更改户籍性别登记的案例。

2013年4月,小米(化名)向宝鸡市公安局递交了变性人变更户口、身份证性别的申请,民警受理申请后,在与各方协调下,市公安局最终批准对小米的信息进行系列更改,同年7月,小米就拿到了新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据悉,宝鸡市公安局所依据的乃是公安部2002年131号《批复》文件,批复指出对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只要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

2013年9月,济南一变性者阿萍(化名)向泉城公证处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在经当地一家三级甲等病院鉴定后,泉城公证处给阿萍出具了变性公证书。在办理公证书的进程中,两名公证员向阿萍宣读其变性申明所波及的权利更改,并拍摄照片封存,全部进程保密。随后,当地公安局正在对阿萍修正户籍的申请进行审核。

小林有一位与他有着相同经历的朋友,他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也开具了同样的证明材料。今年3月,他向成都双流县公安局提交了公证后的华西医院性别重塑的证明材料,随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核准并备案后,成功为其变更了户籍性别登记。

为何小林的身份认定陷入僵局?

为什么成都市在此种情况下能够进行变更,而内江市却不行呢?资中县公安局介绍说,他们也在积极向上级部门请示成都双流县以及国内成功变更性别的案例,但由于内江市第一次遇到此种情况,根据省公安厅的答复意见,目前可依照的唯一政策依据就是公安部的《批复》。

经了解,小林向当地公安局所出示的证明材料确实不符合我国现有的各项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变性人进行户籍身份变更所依据的文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公安部于2002年及2008年下达的《批复》。根据2002年公安部的《批复》,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需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但小林是在泰国进行的性别重塑手术,因此,公安机关无法按照此《批复》审核小林的申请。而2008年的《批复》文件明确规定,申请人须出具性别鉴定证明与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但在小林这一事件中,一方面华西医院给小林开具的证明是“男变女”,而并非他手术后的性别鉴定,另一方面资中县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只能证明小林所具有的华西医院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这对材料本身并不具有认定效果。因此,小林的性别鉴定证明材料就成为当地公安局是否采用的关键。

一位曾经接受过性别重塑手术的变性人叶月(化名),在网上分享了他成功申请变更户籍性别信息的经历。他提到,司法鉴定部门一般只能做DNA性别鉴定,对变性人的性别进行鉴定他们也无能为力,因此,公证部门所出具的公证书就尤为重要。根据叶月的说法,公证部门只需对医院所出具的性别证明公证为真实有效即可,而其关键又在于医院所开具的证明是否有效。曾审核通过小林朋友性别更改申请的成都市公安局指出,若当事人出具的是泰国正规医院的手术证明材料,只要经有法律资质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再经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那么也可采用其材料。

变性者所遭遇的管理空白是否能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变性手术没有任何规定,但法律不承认心理性别,也不承认更改后的性别。现实生活中,更多人与小林有着相同的遭遇,由于多数变性者术后法定身份处于模糊状态,户口本、身份证上的性别信息无法更改,还带来婚姻和劳动法律的一系列问题,以及有性别区分的养老、产权、医疗保险、就业福利与儿童监护权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不仅使变性者、也使相关政府部门陷入困境。

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有强烈变性要求的人近40万,很多人也实现了变性的诉求。但改变性别后,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更多也更加复杂。河南省人民医院参与为豫北张某做变性手术的医生解释说,一个人之所以有了变性的强烈愿望,是因为这些人患了一种名叫易性癖的疾病,发病率为十万分之一。易性癖一般从幼年即懂事起就有性身份认同障碍,青春期心理逆变,持续地感受到自身生物学性别与心理性别之间的不协调,并有通过手术改变性别的迫切期望。目前,我国已有数万人实现变性手术,变性者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但其中很多人因不为大众所接受逐步被边缘化,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相继日益增多。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公证方面的规定,国内相关公证先例也极少,因此为变性者进行公证,认可其性别,从而促使这一特殊群体也能融入社会,成为当下社会不容回避的问题。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迎秀指出,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自然人的法律性别是依据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的性别确定,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的性别均源于出生医学证明,因此法律上自然人性别的确认一般采用的是生理学方法,而不是心理学方法。通常情况下,无论男人或女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人平等,但具体的法律条款并未对“变性者”进行特别规定。

张教授解释说,若从民事法理上来看,性别之于自然人,不仅在身份领域发生效能,在人格领域也有其法律效能。性别权一旦上升为一项法律权利,即与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共同构成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在这一法律环境下,自然人即具有变性权,正如姓名变更权一样。由此,变性者也有性别权,公民做变性手术是行使本人的生命健康权,而此项权利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尽管我国已于2002年与2008年曾分别出台过关于变性者性别认定的相关规定,这说明许可变性人户口易性早已从官方上得到承认,但由于须考虑到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各个省市地区的具体环境,如何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以及相应政策的普遍规范化就成为当下的一大问题。近年来,欧洲、澳洲、亚洲等诸多国家已相继对出台有关“第三性”的法律法规,我国在对变性者法定性别的认定上是否能够有所借鉴呢?

近年来,国外相继出台有关“第三性”的法律法规

世界第一个作出类似立法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政府允许个人在护照、婚姻证件和死亡证明上使用第三性。并且,早在2011年,澳洲的护照性别栏上就增加了“X”(性别未确定)选项。

德国是欧洲第一个推出新增“第三性别”的国家。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德国人的出生证上除了标准的“男性”或“女性”选项外,还增加了“空白”选项。如果新生儿性别在出生时不清楚,父母就可以在孩子的性别上选择空白项,从而使出生时具有双性特征的人以后再选择是男是女。根据新的法律规定,个人也可以在男女性别之外做出选择。但是,这个变化对其他个人证件的影响尚不明确,护照仍需人们在“F”(女性)和“M”(男性)之间选择。

2014年4月,印度最高法院正式承认跨性别族群包括变性人和易装者等(Hijra)为法定第三性。在亚洲,尼泊尔、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的法律也已承认第三性。

今年初,泰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发言人希提萨曼透露,新宪法拟纳入“第三性”的用词,保障同性恋与变性人的法律权利,希望能减少歧视。若此提案能于8月顺利通过,这将是泰国宪法史上首度承认第三性。

本月17日,新西兰统计局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多样性别”(Gender diverse)将成为新的性别分类标准中除“男性”、“女性”之外的第三类分类。根据新西兰统计局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性别认定标准将有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共有3类,为男性、女性与多样性别。在多样性别类下包括:不进行进一步定义的多样性别、男性跨越成为女性者、女性跨越成为男性者、未分类多样性别,共4类。

摘要与附加信息

本文讨论了四川资中县的小林在完成泰国的变性手术后,申请更改户籍性别所遇到的困难。根据公安部的《批复》,小林需要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但因其手术是在泰国进行,导致其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这一事件引发了对变性人身份认证和法律政策的深入思考。文中还列举了其他成功更改性别登记的案例,说明在法律和政策的空白状态下,变性人面临着复杂的身份认定问题与生活困境。文章最后提及国际上对第三性别的认定和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比较了国外与我国在性别法律认定方面的差异和现状。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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