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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丈夫成他人娇妻 重婚罪难诉“变性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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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 data-search-exclude }

作者: 廖君 张光塔
时间: 2004年9月30日 10:51

新华网武汉9月30日电(廖君张光塔)一位自述遭遇变性老公悄然嫁人奇耻大辱的女士,两度走进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咨询能否以重婚罪追究其夫的责任,但最后却因为不构成犯罪而难究其责。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帆告诉记者,这种涉及变性人的婚姻问题,从业近10年来还是头一回遇上。咨询人秦女士自称是武汉人,30来岁,与丈夫陈某于1993年10月20日结婚,共同生活到2002年5月。一天,陈某突然失踪,衣物也都不在了,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结果今年春节,秦女士却在街头偶遇陈某。让她大吃一惊的是,陈某穿着女人衣服,还化了妆。秦女士说:我斥问他是不是变态?是跟谁跑了?他抱歉地一笑,让我不要等他了,说他已做了变性手术,现又结婚嫁了人!我才知道他自幼患易性癖,变性手术后向其原籍公安局户政管理机关重新办理了女性合法身份证明……现在不少亲友都知道了这事,还当笑话传,我觉得丢脸极了……

失踪老公成了女人,除了没面子外,秦女士的婚姻状况也陷入尴尬:由于陈某已成女性,与她离婚岂非同性离婚?自己的婚姻怎样解除?能不能告其重婚罪呢?

章帆认为,秦女士遇到的难题直接挑战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他表示,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该是两性结合,再加上我国没有认可同性恋现象,因此一方变性这个法律事实足以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与死亡的法律效力应当等同,无须再去履行离婚的法律程序。章帆告诉记者,可以说秦女士与陈某的婚姻从结婚之日起到陈某变性时属于有效,但陈某变性后就自动宣告他与秦女士的有效婚姻消失了,这位变性丈夫不构成重婚罪。

章帆表示,此案折射出我国相关法律存在滞后性,尽管变性手术已渐被人们了解和认可,但有关婚姻等方面的法规还没有对这一特定人群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秦女士遭遇的难题在我国其他城市也有发现。民政部在接到地方请示后,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商议后答复:如果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双方因财产分割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在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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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附加信息

该文件报道了一起涉及变性人士的法律问题。内容讲述了秦女士在与丈夫陈某结婚多年来后,陈某突然失踪,并最终以女性身份现身,告知秦女士自己已进行了变性手术并再婚。秦女士因而面临着重婚罪的法律困境,她咨询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指出,由于陈某变性,二人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相当于自动解除,因此秦女士无法以重婚罪控告陈某。此案件反映了中国在变性人婚姻方面法律滞后与社会认知的现状,律师强调,当前法律尚未对变性人群体提供明确规定,这导致了类似的婚姻和法律问题在其他地区也时常发生。该报道在社会与法律领域中,引发了对变性人权益与法律保护的讨论。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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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跨性别中文数字档案馆归档整理,仅供浏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