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第一变性案”有结果 高婷婷获赔5万
曾一度在南京闹得满城风雨的“南京第一变性案”如今终于有了一个结论,准变性人山东男子高婷婷历经变性手术受阻、一审官司落败等挫折后,为了实现他“女儿身”的梦想,毅然决定上诉。记者于昨天下午了解到,南京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南京东方医院赔偿高婷婷损失5万元。
案件回放:高婷婷为变性而战
去年6月7日,山东男子高婷婷与南京东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书,由东方医院免费为他做变性手术,高婷婷配合医院接受媒体采访,保证医院的独家报道权。但在高完成鼻子整形和激光脱须手术后,医院提出让他出具相应的证明,以避免日后高婷婷的家人来医院生出事端。谁料,高拿着证明来到医院时,医院却以高婷婷不具备手术条件为由决定暂缓手术。为此,高婷婷以东方医院违约为由,将其推上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协议。
去年9月21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南京第一变性案”有了一审结果———“准变形人”高婷婷因未能出示相关证据,被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即使闹到最高人民法院,我也要讨回说法”,不甘示弱的高婷婷毅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据理要求立即变性
高婷婷的二审代理人———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明知做变性手术是需要提供离婚证明的,但是目前并未提供其与妻子离婚的合法手续……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相应证明不到位,要求暂缓手术的抗辩理由成立’,并以此为依据,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对此,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明显错误。”王金宝律师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立即为上诉人做变性手术。
终审认定:东方医院构成违约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高婷婷在已经提供了妻子对于其变性所给予的理解和认同的证明后,东方医院以高不能提供证明其已经离婚的法定文件为由,单方提出暂缓施行手术,既不合合同约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以高婷婷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性势必造成同为女性的婚姻,有违我国婚姻法规定为由,作为支持医院暂缓手术的理由,欠妥。法院认定高婷婷上诉理由成立。鉴于东方医院明确表示拒绝为高施行变性手术,因此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已不存在,该合同应终止履行。因导致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东方医院,故对于高婷婷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无法实现的损失,东方医院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东方医院应承担高的变性手术费用。南京中院参照临床类似病历,确定高的损失为5万元。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东方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高婷婷损失5万元。
记者昨天了解到,高婷婷表示将利用这赔偿的5万元,寻找其他有能力的医院继续接受变性手术,以早日完成他的“女儿梦”。
该文件报道了南京第一变性案的法律结果,主要讲述了高婷婷经历的变性手术过程及其与南京东方医院之间的合同纠纷。高婷婷是山东男子,因希望进行变性手术而面临医疗机构的拒绝,这导致他提出诉讼。在经过一审败诉后,高婷婷选择上诉,最终南京中级法院判决东方医院需赔偿他5万元的损失,确认医院的违约责任。案件反映了变性人群在追求生存权和变性权利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挑战和社会认同问题。最后,高婷婷表示将利用赔偿金寻找其他医院继续接受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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