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13日 11: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变性人W未能与男友注册结婚,早前向终院上诉,终审法院以4:1裁决W胜诉,即有权结婚。香港《明报》资料
中新网5月13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变性人W未能与男友注册结婚,早前向终院上诉,终审法院以4:1裁决W胜诉,即有权结婚。
终审法院法官以4:1,裁决W胜诉,其中支持事主的法官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他们指出,香港的婚姻法例,在“女方”定义上,应接受做了变性手术的人,有权与男人结婚,因他们是由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做变性手术。
裁决同时建议,有关判决由颁发日起计,暂缓执行12个月,以便当局就可能会进行的立法程序,做出考虑。
案件源自年逾30岁的W,2005至08年在香港公立医院施手术由男性变为女儿身。W手术后欲与男友共谐连理,虽然W的身分证、大学证书等文件皆显示她为女性,但婚姻注册处指其出生证明性别未改,仍为男性,拒绝让“两男”登记为合法夫妇。W提出司法复核,先后被原审及上诉庭驳回,最终在终院上诉。
代表婚姻登记官的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Frisk称,婚姻的自然定义,乃双方为与生俱来的男和女,彼此缔结关系。她称异性是婚姻的“资产”,关乎传宗接代,社会必须有共识,方可改变婚姻的传统定义,让W与男友结婚无异批准同性婚姻。
代表上诉一方W的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回应时重申,原本是男儿身的W,已获政府认定为女性,若不能与男友结婚、而只能与女性结婚是“荒谬”,观乎现代人婚后不生育,可见传宗接代并非婚姻的“产品”。他反驳Frisk一方所言,婚姻中的男或女定义没有变更,是无视多年来医学进步,因医学界已认可从手术处理变性人事宜。
【编辑:丁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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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记录了2013年5月13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变性人W有权结婚的案例。该判决是因为W希望与男友结婚,但因其出生证明性别未更改而遭到婚姻注册处的拒绝。终审法院以4:1的结果支持W,认为根据其所接受的变性手术,W的法律身份应当被视为女性,因此有权与男性结婚。裁决同时建议,判决自颁发日起延迟12个月生效,以便为有关立法程序的考虑留出时间。这次判决是对变性人法律地位的重大承认,并引发对传统婚姻定义及其社会意义的讨论,相关法官和法律代表纷纷发表了他们对此案的看法,突显了医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和社会认知的变化。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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